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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铁路安全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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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联合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依法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年以来内蒙古铁检机关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了“铁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1.乌海市境内铁路“包兰线”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3.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西乌珠穆沁旗牧民违规放养牲畜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列车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案

6.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养殖企业违规处置动物尸体及医疗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7.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周边消防隐患危害铁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8.牙克石至满归铁路线上跨线侵限危害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9.正镶白旗星耀镇轻硬质飘浮物侵入铁路保护区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包兰线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乌海市境内铁路“包兰线”违法建设堵塞河道危害铁路泄洪桥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铁路交通安全违法建设堵塞河道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针对在泄洪桥上下游河道违法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等行为导致河道堵塞、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全面督促履职尽责,进行专项整治,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境内的铁路包兰线下行K+等六座泄洪桥,承担着汛期重要的泄洪任务。当地村民鲁某某在K+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内围垦造田、种植树木、修建房屋,造成该处河道严重堵塞。年9月当地暴雨,乌海市千里山水库泄洪时,因河道堵塞导致该桥泄洪不畅,洪水漫过泄洪桥桥底,部分导流堤、桥头道床、路肩墙、护锥坍塌,泄洪桥梁险些被冲毁,区间铁路线路行车被迫中断长达12小时。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工务段主动向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该线索。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年7月15日立案,并多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年8月8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疏通K+等六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对阻碍行洪的农作物及树木进行清理,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恢复其行洪能力。

年10月8日,海勃湾区政府向检察机关回函称已完成对河道的治理工作,对于当地村民在河道内违规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已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农作物,恢复河道原状,平整上游河道。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发现,涉案的其他五座泄洪桥上下游河道整改恢复情况良好,但K+泄洪桥处鲁某某违建占据河道的情形仍然存在。

年10月29日,鉴于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准备起诉。同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铁检分院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海勃湾区政府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消除铁路交通安全隐患。

年2月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疫情为由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为尽快解决铁路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多次与海勃湾区政府座谈协调,督促其成立由海勃湾区政府办、水务局、征拆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相关工作。同年5月29日,海勃湾区征拆局与当地村民鲁某某签订征拆协议,拆除了其建设的房屋、大棚、圈舍共计平方米,自建住房平方米,清除了河道内种植的高杆作物,恢复了河道原状。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确认危害铁路交通安全的隐患已全部消除。因海勃湾区政府已全面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呼和浩特铁检分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铁路泄洪桥具有双重功能,不仅是铁路运输线路的重要交通枢纽,同时也是沿线地方的重要防洪工程。本案中,当地村民在河道内种植树木、修建建筑物,影响泄洪桥功能,严重威胁当地铁路交通安全。检察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在行政机关未全面充分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终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责,恢复河道畅通,有效保障了铁路交通安全。行政机关在诉前已部分履职的,案件起诉后,行政机关在判决前全面整改落实的,综合考虑其整改效果,也可以依法主动撤诉,争取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案例二

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铁路交通安全跨区域协作

铁路交通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社会公共利益。铁路检察机关依法向铁路沿线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各地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及时消除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风险隐患。

年11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国道北侧山上的马留沟(位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和脑包沟(位于包头市石拐区)长期积水,从山上下泄,致使京包客专km+m至km+m两侧(位于包头市东河区)积水不断增多,造成该段铁路以及并行的京包货运线路基松软变形,轨道几何尺寸变化加剧,动车车速被迫降低,严重威胁铁路交通安全。

年11月13日、12月27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分别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和石拐区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铁路交通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发出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多次与包头市人民政府、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和石拐区人民政府进行沟通座谈,建议由包头市人民政府牵头,多区域联动合作解决铁路路基两侧积水增多影响铁路交通安全问题。

收到检察建议之后,年11月14日,包头市人民政府组织东河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右旗人民政府、包头市水务局、包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由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铁路固基方案,各旗县人民政府配合整改;由包头市水务局牵头编制各区域沿山防洪治理方案,科学解决该铁路路基两侧积水问题。目前,京包客运专线铁路桥两侧积水已抽排见底,铁路固基方案基本落实,铁路交通安全隐患业已消除。

铁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铁路检察机关依托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督促铁路沿线地方政府开展跨区域联合行动,彻底解决了铁路客运专线两侧积水问题,消除了威胁铁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

案例三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诉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保护破坏铁路防护林劳务代偿

针对铁路沿线村庄村民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林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被告人实际情况,探索以劳务代偿方式,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告人以劳务代偿修复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参与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修复受损公益,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维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

年,贾某某未经许可,私自在位于京包线Km+m至Km+m线路北侧铁路油松林带处开垦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贾某某在该片土地种植农作物一年后,认为油松林带影响了其种植的农作物生长,遂产生了要毁坏油松的想法。年6月上旬,贾某某先后三次在凌晨5时许采取挖开油松的根部土壤、对油松根部进行削砍破坏后再将土壤回填的方法破坏铁路油松53株,油松林带长度余米。

贾某某非法破坏铁路防护油松林,致使社会公益受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林业总厂专家认定贾某某采取此方法破坏的油松,由于根部受损会陆续干枯死亡。截止至年8月10日,已有24株油松干枯死亡,经鉴定价值元,另外29株尚未死亡但已无法存活的油松价值元。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油松林的行为破坏了周边自然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年5月9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多次前往受到破坏的铁路油松林所在地、贾某某居住村庄调查取证了解情况,经调查贾某某故意毁坏铁路防护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某某及其妻子均身患疾病,三个子女生活也十分贫困,难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秉持恢复性司法创新修复方式,对贾某某批评教导后,要求其在相关机关的现场指导下对其破坏的油松进行了补植。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年6月18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对贾某某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对其补植的油松承担三年的管护责任,并保证补植的树苗存活率达到90%。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于年8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后,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多次前往案发地察看贾某某补种的油松树苗生长情况。年3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开展整改“回头看”工作,发现补植的树木中有20株未成活,4月底,检察干警帮助贾某某共同补植油松20颗,并持续督促当事人履行看护义务。目前,补种的53颗树木已全部成活。

铁路防护林是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稳固路基、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作用,是铁路线路的一道绿色屏障;同时铁路防护林也具有改善周边环境、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功能,依法保护铁路防护林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本案是内蒙古铁检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办案中兼顾考虑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无法赔偿损失的客观情况,不是机械办案或一诉了之,而是灵活把握创新修复方式,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允许被告人对铁路防护林补植保活,并持续三年承担管护责任,及时恢复铁路防护林的完整性和功能性,保护了铁路周边的生态环境。不仅拓展了涉铁刑事案件公益诉讼线索,同时对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案例四

西乌珠穆沁旗牧民违规放养牲畜威胁铁路交通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异物侵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放养牲畜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针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逼停列车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同时组织公开听证,督促、协调政府机关、铁路企业、牧民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消除铁路沿线安全隐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锡林郭勒盟是内蒙古自治区主要的畜牧区,也是东三省重要的煤炭供给地,煤炭输送主要依靠铁路交通。

年1—5月在西乌珠穆沁旗辖区内铁路沿线发生35起牧民放养的牲畜进入铁路线路造成火车停车事件,8月25日至9月12日,在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发生4起牲畜逼停火车事件。牛羊等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列车采取非正常紧急制动措施,易造成行车安全隐患,如果列车与牛、马等体重较大的牲畜相撞,可能导致列车脱轨等重、特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牲畜是当地牧民主要收入来源,牲畜撞死撞伤也会使牧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当牲畜与铁路相遇,私益与公益“碰撞”,需要检察公益诉讼厘清矛盾、监督履职,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年7月,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件线索,经调查查明,涉案地段的牲畜主要为西乌珠穆沁旗牧民饲养,依据《铁路法》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对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的行为负有行政监管职责。年8月,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正式立案。9月16日,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与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采取上下一体联合办案模式,跨区域在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检察听证会,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当地政协委员及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等作为听证员,旨在查找牧民在铁路沿线放养牲畜类似情况频发的症结,充分听取行政机关和相关主体代表的意见,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督促推进问题整改,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参考。听证会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向西乌珠穆沁人民政府送达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铁路沿线牧民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在辖区内铁路沿线设立警示标识,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严格按照“双段长”制要求,统筹协调牲畜进入铁路线多发地段铁路防护网维修和加固等重点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成立了铁路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西乌旗铁路安全隐患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6大项21小项工作任务,提出了6项工作要求,审议通过了《西乌珠穆沁旗招募铁路联防员实施方案》,对辖区内铁路沿线6个苏木镇28个嘎查招募了32名铁路护路联防员,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巡逻排查及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涉铁苏木镇开展铁路安全隐患问题联合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整改到位,销号解决了34项铁路隐患问题。制作印发汉蒙文《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宣传手册》《铁路“双段长”制护航铁路外部环境安全宣传手册》10册,采用入户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强铁路护路法律法规宣传。与铁路站段召开“双段长”动员部署会及第一次全体会议,共同修复、加固违规放养牲畜多发地段的铁路防护网。该辖区内牲畜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逼停列车危及铁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已得到明显改善。

牲畜进入铁路线路威胁铁路安全事件频发,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长期困扰草原地区的“老大难”问题。呼铁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推进问题整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为更好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通过召开检察听证会使当地政府进一步认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铁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形成崇尚法治、保护公益的良好氛围。

案例五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列车公共卫生安全隐患案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公共卫生安全防治结合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针对铁路列车集便器存在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督促铁路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法定授权,加强列车集便器公共卫生安全的防护管理,做好粪便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全面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管辖范围内列车集便器的维护清理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铁路相关部门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及时消除潜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风险,但其没有全面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造成公共卫生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通过诉前程序,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消除卫生防疫风险隐患。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于年1月20日收集到案件线索并进行初查。经调查发现,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车辆段(以下简称包头车辆段)负责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营的所有终到列车和部分途径列车集便器的清理维护工作。包头车辆段在对列车集便器日常维护清理过程中,虽然做了一定的防护和消杀措施,但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指导,消杀处置措施不到位、不彻底,无法做到彻底杀灭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且化粪池中的排泄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其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收集后随意排放到当地的城镇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公共卫生感染。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未履行相关职责,存在监管盲区,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

年3月16日,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向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辖区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列车集便器可能存在的病媒生物传播隐患,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列车集便器的消杀和处置工作,全面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呼和浩特铁路卫生监督所(呼和浩特铁道卫生监督处)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履职整改,对具体负责列车集便器单位的装置吸污密封装置及作业区域二次消毒等环节开展监督,防止装置内污染物外泄和污染,并按照每季度每对列车至少一次的频次,对列车卫生间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地面清洗无积水,集便器性能良好、无破损、无积便,卫生防疫风险隐患得到进一步管控。

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跟进监督,针对呼和浩特铁路局某单位在铁路集便器收集排污过程中由第三方清运单位随意向市政管道排放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立即停止违规排放,积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处置方式,加强列车卫生间的卫生管理。为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积极搭建协调沟通平台,将地方政府处置相关问题的经验和做法与该单位做了有效沟通,促使相关单位做好管内旅客列车集便器的消毒消杀规范操作工作,并将其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常抓不懈的工作重点,提升卫生服务质量,预防传染病传播,保障公众卫生健康。

公共卫生安全预防治理,讲求“防”“治”结合,从长远角度看,对病媒生物预防至关重要。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为契机,综合运用诉前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铁路卫生监管部门,研究制定防控处置方法,最大限度减小病媒生物因管内旅客列车排泄物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威胁与隐患,将病媒生物的危害传播可能性降到最低,该案的办理,不仅解决了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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