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高新区三江尊园的业主麻女士向记者反映,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里要开一家洗车店,这样做合规合法吗?多数居民反对11月16日,记者在三江尊园小区的东门见到了反映问题的麻女士,并在她的带领下进入到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I区通往2栋3单元电梯间的通道,有一处被用红蓝编织材料围起来的区域。可以看到地面上放置着施工所需的水泥等材料,原本的塑胶地面被刨出了多条凹槽,围挡的边缘与电梯间的大门平齐。“洗车产生的污水能不能及时排出去?会不会对建筑主体造成影响?”麻女士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本来就比较阴暗,洗车不仅会使地下停车场变得湿滑,形成安全隐患,且积水也会加剧蚊虫的滋生。业主赵先生表示,此前有人在小区业主群里曾发过一张洗车店的营业执照,上面所登记的企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沼潭东路15号三江尊园地下车库I01、I02号。但这个注册地址并非目前正在施工的区域。麻女士和赵先生均认为:应该是得到了开发商的默许。“因为这件事,之前有业主去物业问过,得到的答复是,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开发商,所以对方有权决定怎么使用。”对于洗车店的建设,赵先生说:“业主群里大部分业主已经明确表示了反见,至于剩下的业主则保持中立的态度。”通过从小区业主处拿到的三江尊园二期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平面图,记者了解到该地下停车场共有个车位,I区车位有69个,包括6个子母车位和2个双车位,其中I01、I02号均为双车位。不仅如此,从平面图上可以看到,洗车店排水凹槽的位置实际上是连接着3单元电梯间与地下停车场的过道,被包围在洗车店内的两扇门则分别是密闭通道和集气室。有小区业主提到该地下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为了解三江尊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建设洗车店的申请流程,11月20日,记者见到了三江尊园小区中澳物业负责人方经理。他表示,由于业主们的投诉较多,现在物业已要求洗车店暂停施工。“这两个车位早就卖了,其产权属于开发商,洗车店的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只有证明在地下停车场建设洗车店不合法、不合规,物业才能禁止其营业。”同时,方经理拿出了一份洗车店经营者的律师提供给物业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开设洗车店的合理性》说明。说明中提到:在小区地下负二层开设洗车店该区域会进行二次防水保护原有地面及墙面,洗车店产生的污水会经过处理后排放到负二层专有污水井内,不会污染小区土壤及环境。洗车店的经营者已取得营业执照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洗车店所占用的区域不会进行结构上改变,不会影响该区域原有使用的性质。在这份说明的两份附件中,对洗车店所占区域在法律上的权益归属进行了说明。附件一中援引《物权法》中的规定,小区地下停车位并不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附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强制建设人防地下室,其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共有建筑面积,因此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且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到底合不合法?那么,该区域是否属于人防工程?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宣传科负责人表示,针对三江尊园小区地下停车场的问题,人防办已派工作人员下去查实过。“洗车店具体施工的位置是地下室的出入口,处于人防区域的外侧,不属于人防工程的范围,也没有破坏人防主体工程,所以人防办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至于排污井则是专门用来排放地下室的积水、雨水的。”据该负责人介绍,专用的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是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严格的监管、严格的施工,且人防地下室有明确的战术技术要求,都涉及有涉密的严密规范,因此不是所有的地下室都能被称为人防地下室。既然不属于人防办的管辖范围,那么业主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记者咨询了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的谢柳亚律师。通过现场图片和记者的详细介绍,谢律师表示业主首先需确认洗车店的建设是否获得了规划审批。“一般来讲规划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想要改变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不是开发商想咋盖就咋盖,就随心所欲地建设就不需要前期的规划了。这就是规划的作用。针对洗车店占用非营业执照的问题,开发商放纵了违反规划改变用途的行为,是有责任的,应该纠正。另外从图片上看,不光是违反了规划,也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业主没有办法快速进入停车场。”随后,记者查阅了《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其中第41、42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市、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中明确包涵着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在第67条规定,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对同意调整的,申请人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来源:包头晚报记者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