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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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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防范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维护工伤待遇领取人员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工作,包头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就开展年度全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集认证范围

年12月31日前在包头市领取工伤待遇人员(含工伤遗属)。

二、采集认证方式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年度采集认证工作使用“内蒙古人社”进行网上采集认证。即下载“内蒙古人社”手机APP,按APP指令步骤完成信息采集认证。鼓励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掌上”APP等多种渠道进行远程自助认证。

使用手机APP采集认证存在困难的,可就近到社区、乡镇的劳动保障平台由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手机APP认证操作,或通过指静脉采集认证系统进行采集认证。三、采集认证时间从本通知下发开始至年9月30日结束。

注意事项

(一)因社保系统中基础信息与本人所持二代身份证信息不符,导致无法登录的待遇领取人员,需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信息后,再进行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

(二)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人通过任何方式索取个人其他信息和财物的,市民应予以拒绝并及时报警。各级采集机构和采集工作人员对待遇领取人员采集信息应依法予以保密,确保数据安全。

(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将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对规定期限内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号)规定,予以暂停其工伤保险待遇,待完成资格认证后,续发其工伤保险待遇。

(四)按照《关于依法诚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通告》(包人社办字〔〕号)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的,参保单位或家属需在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终止手续。对于不及时申报参保人员死亡信息,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和其他手段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除追缴冒领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外,并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等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社会各界人士及全体待遇领取人员积极配合、参与监督我市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信息采集及资格认证工作,并欢迎举报死亡不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咨询监督(工伤保险业务科)、(稽核风控科)

“内蒙古人社”手机APP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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