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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罗替尼联合AK治疗晚期头颈胸部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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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射治疗科三病区

安罗替尼联合AK治疗晚期头颈胸部肿瘤的单臂、开放、多队列、多中心II期临床试验

1.试验药物简介

抗PD-1抗体(programmeddeath1)程序性死亡受体1,是一种重要的免疫抑制分子。本试验药物是康方天成研发的AK。

本试验的适应症晚期头颈胸部肿瘤。

2.试验目的

试验目的是评价安罗替尼联合AK治疗晚期头颈胸部肿瘤患者的初步疗效和安全性。在晚期头颈胸部肿瘤患者中,评价AK的免疫原性。与疗效、作用机制、安全性和/或病理机制相关的生物标志物的研究。

3.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试验人数:人

4.入选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一队列的全部条件:队列一:经组织学确诊的复发/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患者,原发部位为口腔、口咽、下咽或喉部;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含铂化疗治疗失败或不耐受。对于既往接受过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或辅助化疗的患者,如果自上次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发生复发/转移,则该治疗方案算作一线治疗方案。队列二:经组织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法的晚期/转移性头颈部非鳞癌患者(如腺癌、腺样囊性癌、粘液表皮样癌和泪腺癌等)。队列三:经组织学确诊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未经治疗的,不可手术切除的甲状腺未分化癌患者,且患者预计生存期超过2个月。队列四:经组织学确诊的,只接受过一种含铂化疗方案治疗失败的小细胞肺癌患者;队列五:经组织学确诊为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且按照IASLC第8版TNM分期系统定义的IIIB~IV期患者;队列六:经组织学确诊为鳞状非小细胞肺癌,且临床分期IIIB期、IIIC期或IV期(根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肺癌TNM分期系统第8版)。允许入组主要组织成分为鳞癌的混合癌;接受至少一种含铂或非铂的双药化疗方案治疗失败。队列七:经组织学确诊,至少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且不可手术切除或进行根治性放疗的复发/转移性胸膜间皮瘤、胸腺癌患者;

2年满18周岁;ECOG体力状况:0~1分;预计生存期超过3个月(不包括甲状腺未分化癌);

3存在RECIST1.1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既往照射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进展,并且该既往照射病灶不是唯一病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为该病灶为可测量病灶;

4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2年内组织样本)或者新鲜获取。标本需要满足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后的肿瘤组织块能切出10张4~6μm厚的切片供染色、检测。不接受细针穿刺活检的标本、胸腔积液引流离心的细胞涂片、没有软组织成分或脱钙骨肿瘤标本的骨病变以及钻取活检的组织不足以用于生物标志物检测。如果没有2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或者切片数小于10张,经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方可入选;

5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血常规检查(14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状态下):血红蛋白(Hb)≥90g/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L;血小板(PLT)≥90×/L;生化检查:谷丙转氨酶(ALT)及谷草转氨酶(AST)≤2.5×ULN(肿瘤肝脏转移者,≤5×ULN);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综合症患者,≤3×ULN);血清肌酐(Cr)≤1.5×ULN,且肌酐清除率≥60mL/min;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多普勒超声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IUD],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或尿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患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的患者;

7患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5.排除标准

1既往使用过贝伐珠单抗、雷莫芦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恩度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针对PD-1、PD-L1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

2首剂试验药物治疗前4周内曾接受过化疗、放疗或其它试验用抗癌疗法;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4周(脑部放疗为超过2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抑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进展。

3伴有症状或症状控制时间少于2个月的脑转移者;

45年内患者既往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5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6不能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研究者判断);

7手术和/或放疗未能根治或缓解的脊髓压迫,或既往诊断的脊髓压迫经治疗后没有临床证据显示在入组前疾病稳定≥1周;

8影像学(CT或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与血管分界不清;

9中央型、有空腔的肺鳞癌,或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出现咯血症状且最大日咯血量≥2.5mL的患者,以及其他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者;

10先前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脱发除外)未恢复至≤CTCAE1级的患者;

11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

12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

13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4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患者,包括:a)血压控制不理想的(收缩压≥mmHg,舒张压≥mmHg)患者;b)患有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男QTc≥ms(男),QTc≥ms(女))及≥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c)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AE2级感染);d)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肝炎需接受抗病毒治疗;*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阳性,且HBVDNA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抗体阳性,且HCV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e)HIV检测阳性;f)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g)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g者;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预防疫苗或减毒疫苗;

16其他单克隆抗体给药后出现重度超敏反应者;

17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肌无力、纯红细胞再生障碍性贫血、低丙种球蛋白血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炎性肠道疾病、桥本氏甲状腺炎等。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18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19四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

2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患者安全或影响患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

研究者联系方式:医院放疗科三病区,电话-、-,“甘肃放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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