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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最高获刑八年半自治区首起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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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许,九原区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对被告人白志明、张涛、辛仓、张玉斌、李晓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志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九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年12月至年10月期间,被告人白志明在包头市九原区富力城小区(系本区较大社区)经营装修用沙生意期间,为了垄断经营,谋取不法利益,多次纠集、指使他人采用暴力、威胁、辱骂、恐吓、打砸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阻拦其他经营者及该小区业主自行购买沙子进入富力城小区,扰乱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

年3月份、6月份、12月份各一天,被告人白志明在位于富力城小区一期附近的彩钢房内,两次容留被告人张涛、李晓杰、王鑫(身份不明)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容留李晓杰吸食毒品冰毒。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测报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相应的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综上,九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白志明、张涛、辛仓、张玉斌、李晓杰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白志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九原区法院充分考虑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各被告人的作用、认罪态度及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白志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白志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元(因病未执行)的刑罚合并执行。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万元;被告人张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辛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张玉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晓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各被告人表示认罪伏法,均不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二督导组驻包头市督导公告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部署,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督导组已于8日进驻包头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督导工作,督导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主要受理包头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幕后“保护伞”有关问题。对于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督导组将认真受理,依法严格保密,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1.督导时间:年12月8日至年1月7日。

2.举报-、-(每天受理时间为8:30-20:00)。

3.举报信箱:内蒙古包头市、专用信箱,邮编。

4.举报电子邮箱:btsjb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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