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包头固阳李某某贪污案 [复制链接]

1#
白癜风做什么检查 http://news.39.net/bjzkhbzy/170328/5262667.html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蒙古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固阳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西斗铺镇,住包头市东河区***山庄*号楼*单元***室。

年12月至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固阳县某局局长期间,在决定发放某某困难补助(以下简称困难补助)过程中,未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包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工作的意见》文件的要求,利用其决定发放对象及金额的职务便利,在给樊某某、王某某大额发放困难补助后,让二人将领取的困难补助自留少部分,剩下的大部分以现金方式返还给李某某用于个人消费,-年5年的困难补助,李某某从樊某某处截留14.25万元,从王某某处截留10.4万元,共计24.65万元,监察机关开始调查后未立案以前,李某某将从樊某某、王某某处截留的困难补助返还给二人,目前该笔款项暂扣于监察机关。

年10月31日,该案由固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曾到县委主要领导办公室向组织交待过所犯错误,案件承办人在讯问嫌疑人后,对这一重要量刑情节进行补充核实,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供述属实;案件承办人多次与李某某辩护律师联系,针对犯罪事实中主要量刑情节、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认罪认罚制度的意义及对嫌疑人产生的影响方面与辩护律师多次交换意见,特别是在李某某在认罪伏法判处大额罚金缴纳上,要消除抵触情绪,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综合上述情节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于年11月28日告知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自己影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承办人根据李某某具有的自首、立案前退回全部案款、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如实供述、涉案金额24.65万元的量刑情节提出2-3年有期徒刑,罚金20万,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于年11月30日以普通程序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固阳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4日判处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处理理由]

我院于年11月30日提起公诉,固阳县人民法院于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最后陈述过程中,深刻剖析自己犯罪原因、给参加庭审的人员敲响警钟,庭审效果较好。年12月24日,本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

[指导意义]

(一)、减少控辩对抗、化解社会矛盾。刑事诉讼中,检方的主要责任是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方的责任是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主要框架是控辩双方的对抗关系,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建立在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主要量刑情节认同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被告人所犯罪行、社会危害程度、适用刑罚必要性及程度的问题,在庭审过程汇总,能够充分简化庭审程序,减少法庭对抗,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二)、发挥监督职能,保障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一个标志是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书并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权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实行认罪认罚制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听取李某某的意见,发现有利于李某某的重要量刑情节,从而形成对侦查机关的有效监督;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后果,自己可能面对的刑罚,避免嫌疑人因法律常识缺乏而导致违心认罪或者拒不认罪,有利于获得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出的、真实的有罪供述,从这一层面上将,更好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